京鹏研究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工程价款主张的影响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因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等违法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如何确定结算依据成了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尽管普遍观点认为,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仍可依据合同条款获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但这种理解往往容易陷入“合同无效的有效化处理”误区。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致力于深入解析“工程价款”的具体范围,涵盖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的处理方法,并进一步探讨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这些款项应如何妥善处理和评估。通过法律和经济两个维度的综合审视,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无效不仅终止了合同条款的约束力,而且在工程价款的主张上引发了重大影响,迫使承包人必须解决结算问题并应对赔偿要求。今天,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探讨这一议题:

 

No.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0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4.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5.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仍未能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No.2

⨠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节点等约定亦无效

 

《民法典》第793条1明确规定了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参照适用的条款范围,其中“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仅限计价办法、计价标准等工程价款的约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很多当事人都无法理解该款条中“折价补偿”,通常咨询时会问律师到底打几折。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是将人、材、机物化到施工工程,且能够请求价款支付的前提是施工人所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同时还伴随着施工人背后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结合《民法典》第157条2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处理方式,对于不能返还的,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所谓的“折价补偿”与生活中的“打折”、“折扣”不同,其应以施工内容质量合格为前提,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基础,参照无效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计算。

 

No.3

⨠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基于发包人不当得利主张进度款

 

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在建筑工程领域,尽管施工合同因其各种原因而无效,但承包人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已无可争议地促使工程项目向前推进,使得发包人在客观上取得了由此产生的财产利益。这一现实情况,,发包人基于法定义务应当返还对应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人在主张进度款时,并非仅凭一纸合同或口头协议便能轻易取得。相反,承包人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具体而言,这需要在前期准备过程中,着重收集质量验收的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报告以及施工材料检测报告等。这些资料,如同建筑工程的“身份证”,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依据。

 

此外,当承包人起诉发包人往往意味着双方关系已经破裂,此时仅提出主张进度款的诉求,可能难以全面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务操作中,承包人需要审慎处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更为全面、周密的诉讼策略。例如,承包人可以在主张进度款的同时,提出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或者,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谈判,寻求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

 

 参考案例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

【裁判要旨】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案涉工程应当招投标而未经招投标,双方即签订了《某庭院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依法无效。案涉工程未竣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分项验收,某天公司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佑利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No.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的结算关键在于是否能修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分为两种情况:

 

(1)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如果通过修复解决工程缺陷,达到合格标准,修复合格后,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若出现承包人不愿承担修复义务,发包人也不愿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可由发包人另找他人进行修复,发包人可以反诉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依然可以要求发包人对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质量仍然存在问题的,此时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不予支持。此时因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建设工程则失去其价值,并不能交付使用,承包人自然没有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但此种情形也并非绝对,对于因工程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按照过错原则承担。在实践中,经常也会出现工程质量的缺陷是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如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故,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应分析具体原因,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案例

 

【案例文号】

(2019)最高法民终1192号

【裁判要旨】

《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苏某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从国鉴所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来看,涉案工程存在主要的工程质量问题有以下;从鉴定所出具的涉案工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来看,涉案工程可以进行修复且经修复后有利用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银某公司已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主张由苏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并在一审时申请对工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可以此认定银某公司认可工程经修复有使用价值;二审中银某公司又以工程未进行实际修复认为支付工程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工程款,自相矛盾;参照上述鉴定意见由苏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银某公司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No.5

⨠ 施工合同无效,预付款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应当区别对待

 

关于预付款的主张,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即便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仍可进行主张。但是,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这一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付款被定义为“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施工所需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如果承包人已经开始了施工组织的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订购材料、租赁设备、组织人员进场等,那么基于实际履行的情况来主张“预付款”是有请求权基础的。但此时所谓的“预付款”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其“预付”的性质特征,其本质是施工人对工程的实际投入。

 

相反,如果施工人尚未对人力、材料、机械进行任何投入,那么主张“预付款”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在发包人未获得任何利益且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人没有主张相应款项的请求权基础。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工程价款主张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建议相关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工程建设从业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